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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陳柱民 於 2016-1-29 01:33 編輯
博士叫湯顯明開記招「邀律政師告自己」這一招好高。
好處:
1. 事情這才正式是有個了結, 咁先係埋到尾。
2. 現在「無罪釋放」, 已顯出官官相衛, 如果叫佢都唔敢告(實在很有可能), 罪名亦甩得比現在乾淨。
3. 向公眾交待, 這是「歷史的錯誤, 時空的需要」, 上司有命要招待大陸來港官員。借此機緣說出中港之間的貪污舞弊, 進而曉以大義,「以後實在不應該再有這種事情發生, 我深切感到後悔」, 表面自責, 實則是指點高官。
4. 這是自辯的陳述, 有其需要說出大陸官員來港的貪腐劣行, 順理成章, 沒有權鬥之嫌。
5. 總的來說, 這樣做對大局利大於弊多矣。
可是, 若心無慈悲, 絕對想不出這一招, 想得出也不會做。罪名即使重一點, 又如何呢?
博士問:如果你們是律政署,怎麼拆彈回應!?
答:「法無可恕, 但情有可原」(博士教的說辭, 用得上了)
傻啦, 我點會識答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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