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
將所有僧人國有化。勒令舊有僧人想繼續出家者, 每人都要經過佛學考試,考試題目分為三大系統, 或者三份試卷.
1.1 第一: 漢傳佛教系統, 考試題目由台灣漢傳佛教代表編製, 並由台灣漢傳佛教僧人擔任主考官, 考試地點在台灣進行. 通過漢傳佛教系統成為僧侶的考生將可認證成為國家僧侶, 並獲發僧人身份證一張, 證上註明該僧侶傳承為漢傳佛教系統, 每名僧人並可獲發台胞證, 成為台灣居民.
1.2 第二: 密法佛教系統, 考試題目由不丹密教代表編製, 並由這兩個國家的密教代表作為主考官, 考試地點定在不丹境內. 由於避免和西藏喇嘛混淆, 通過密教考試的考生只獲發僧人身份證一張, 證上註明僧人傳承為密法系統,不會成為喇嘛. 每名僧人並自動入藉不丹, 成為當地公民.
1.3 第三: 上座部佛教系統, 考試題目由斯里蘭卡及緬甸上座部長老發出,上座部長老為主考官,考試地點為緬甸或斯里蘭卡。考試合格者將獲國家認証佛教僧人資格。所有上座部系統的"國家僧侶"將獲發緬甸或斯里蘭卡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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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有國家認證僧侶, 不論他出自三個系統中任何一個, 都需要歸化為考試地點公民. 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這樣所有國家認證僧侶變相失去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 這樣做是防止僧侶們在中國直接從事和政治有關的活動:首先, 國家僧侶在加入中國共產黨時會比較困難, 當然從歷史上我們都知道中國共產黨有外籍黨員, 但中國自1956年後規定中國共產黨員必須為中國公民. (對於漢傳佛教系統的僧侶, 由於他們歸化的是”台灣藉”, 所以比較尷尬,但對於持有台胞証而順利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機會相對較微, 所以可以忽略.)
1.5 所有在中國居留的國家認證僧侶會獲發一張特別的僧人身份証, 這張臨時身份証需要每三年續一次期.僧侶在中國只是以類似遊客的身份居留, 他們在中國不能尋找工作職位,亦不能擔任何公司, 機構, 學校,慈善團體, 政府部門, 個人等等的顧問以賺取酬勞.
1.6 在新令頒佈前己出家僧人可免費進行考試.
1.7 其他不及格者可考慮還俗,或以修行人或工作人員身份繼續留在寺院。從此全中國寺院在法律上再沒有資格替任何人出家,在寺院工作或修行的未獲"國家僧侶"資格的人在法律上也沒有僧人的地位,只可稱為修行人或居士。
1.8 中央政府應將獲"國家僧侶"的出家人名單在網上發布。
2. 三大系統:
國家認證僧
2.新出家僧侶考試
有志成為國家僧侶的公民,須參加考試,費用定為每次一千萬人民幣,保證所有考生均為財務穩健之人,専心梵志。考試不及者會被全數退還一千萬考試費用,防止考試機構賣官鬻爵。
為防考試舞弊,政府不可以參與考試輪選過程。但可派員監測。
3.國家僧侶的日常開銷及如何防止貪腐
3·1每個考試合格僧人,僧團都會為他發行一千萬元三年期債券,由中央政府包銷,假設空海大師在2015年考獲國家認證僧人資格,僧團立即為他發行"僧人債券",發債所得款項一千萬元撥入僧團作為空海大師的"出家保證金"及作為其未來三年的日常開銷。而這種僧人債不同於傳統債券,是沒有年息的,甚至是負利率的,所以可視為一般大眾對僧侶的供養。
而該債劵有一附帶條款,就是假設空海大師在債券到期前決定還俗,空海大師可取回該一千萬元考試費用,但代價是已還俗空海大師若想重新出家時須再繳付一千萬元的考試費用。
3.2 僧團所發債券不得超過"國家認證僧侶"人數上限。
3·3 僧侶的日常開支應以電子貨幣形式繳付,僧侶會獲發一張類似八達通的僧侶通,每日消費上限一千元丶每月上限一萬元丶每年上限十萬元。
3.4 由於僧侶在中國不擁有公民地位, 不能在中國尋找工作職位,所以僧侶通就成為了僧侶日常生活支出的來源.
4.定期評核
國家認證僧侶須每三年接受評核,而接受評核的資格是該僧人戶口結餘不能少於九百七十萬的僧人債券,結餘太少的僧侶須交待款項的去處及過去三年的日常開銷,合理者才可獲準評核。完成評核的考生可續三年僧侶身份,而中央政府亦會為該僧人發新的三年期僧人債券,直到下一次評核,而舊的債卷因三年到期而被註銷, 不會累積在下一期的三年期債劵之內。
5· 法律保障與制約
5·1
法例應規定僧侶不可加入任何政黨或收受政治損獻,供養僧侶者可購買政府發行的僧人債券。
5·2
僧侶不得營運丶擁有或身為任何寺院丶慈善團體丶社團丶公司丶學校丶醫院等機構的持牌或負責人。但可作為義務顧問為該團體出某獻策。
5·3
若僧侶涉及刑事案件,需上庭應訊或服刑,調查及排期聆訊期間要先暫時恢復其俗家人身份。待案件完結後再經僧團決定是否恢復出家人身份。
5·4
國家認證僧侶在位期間會獲發全新的公民身份,他將不能以僧侶身份承繼或管理任何其他公民包括父母丶子女丶配偶丶前僱主及其他人的財產。
6· 國家僧侶與在家人的法律關係
6·1 由於僧侶身份特殊,且在宗教意義上斷絕了一切俗世事務,所以國家僧侶在法律上不能受僱於任何公司丶學校丶慈善團體或公共機構。或以自僱人仕形式賺取酬勞。
6·2 法律應規定僧侶不得開設或委託其他個人丶公司或機構開設任何銀行丶投資及賭博戶口。
6·3 俗家人對僧侶或僧團的供養應以購買債券形式進行。而國家文化部為中國境內唯一合法發行及銷售機構,僧人債券以實名制方法證記出售,面額分為$108元丶$1080元及$10800三種,所有僧人債券均不得轉售丶拍賣及作為抵押用途。
6·4 將"依靠僧侶為生或賺取酬勞"刑事化。
7· 僧侶與寺院
7·1 全國所有寺院均為國家文化部管核,任何人, 包括國家僧侶都不得以私人名義或委托他人開設丶營運任何寺院丶佛堂丶禪修中心丶靈修中心丶廟宇丶靈堂和祠堂等涉及宗教儀式的處所。
7·2 全國所有寺院的興建丶維修丶擴建丶裝飾均由國家文化部負責。任何對寺院的結構改動或擴建須經國家文化部批準。任何公司, 私人機構, 公營機構, 政府部門, 政黨, 個人,社團, 慈善機構, 學校,酒店等都不得直接向任何寺院作出捐贈, 協助擴建(不論是有償或無償)。
7.3 由於"僧人債券"非中國合法流通貨幣,並且以實名制向中央政府認購. 任何人, 包括國家僧侶不得以"僧人債卷"作為消費, 繳付, 轉贈, 作為報酬,炒賣, 抵押或其他相關及類似用途. 否則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8宗教儀式
8·1任何國家僧侶將不能以個人名義替任何人進行超渡丶入儉丶法事丶打齋丶剃渡丶祈福及任何類似宗教儀式以賺取酬勞或收受回佣丶禮物或服務。任何個人丶公司丶機構丶團體或法團若打算安排國家僧侶進行任何宗教儀式,須向國家文化部申請,再由文化部委派僧人進行儀式。唯國家文化部擁有最終決定權,申請人及申請機構不得指定任何特定個別僧侶進行宗教儀式,但可因應活動類別及性質選擇漢傳丶密教及上座部三大傳承中的其中一種進行儀式。
8·2 儀式所用任何道具,法器須事先經國家文化部檢核,以確保附合法教傳統及戒律。
9國家僧侶的商業法例
9·1 任何國家僧侶的俏象丶法號均不得用作註冊商標丶專利以及用作商業證記丶廣告及冠名贊助人。
9·2 任何個人丶公司丶機構丶團體丶學校若打算將國家僧侶之法號,及令人聯想到該僧侶之法號作為任何建築物丶街道丶設施等之命名。須向國家文化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