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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兩老失丁屋 官斥地政處醜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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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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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4-4-11 17:58: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兩名老人為求有一個「安樂窩」終老,十年前簽約向一間財務公司購買沙田一間丁屋,地政處卻拖了四年八個月才計出補地價金額,但金額已隨樓價升逾六成,財務公司拒絕蝕讓,觸發雙方對簿公堂。高院昨有判決,法官坦言無論怎判都會對其中一方不公,更指始作俑者是地政處的延誤所致,狠批該處,並形容一些地政處官員的行為是「不負責任和醜陋」。法官最後無奈判兩名老人家敗訴,下令二人只可取回三十九萬元訂金。




原告張潔麗和鮑惠林,首被告是榮殷財務有限公司,次被告是新界原居民楊丁祥。兩原告在九七年五月與楊簽約,合作在楊的土地建丁屋,兩原告本分佔地下和一樓。惟楊暗中用物業向三間財務公司借款共八十四萬元,楊向榮殷借十九萬元時,違規把土地抵押給對方,楊又向兩原告借了一百七十三萬元建築費。由於楊未能還債,法庭准榮殷出售該屋,最終兩原告在○四年十月簽約以三百九十萬元購買,並先付三十九萬元訂金及代首被告賠償二十九萬元訂金給之前的買家。



是破壞合約肇因
榮殷隨即催促地政處計算補地價,但一等便四年八個月。當地政處發出通知書時,補地價金額已由近一百八十萬元升至二百九十萬元,若榮殷履約,將要補地價和償還楊的其他欠債,勢必蝕本逾一百六十萬元,因此決定違約不將丁屋售予原告,原告遂興訟。



法官判決時多次狠批地政處延誤,並指與訟雙方立約前,地政處僅用兩至四個月便可計出補地價金額,故雙方不會預計一拖便近五年;榮殷若履行合約必會蝕本,而地政處的延誤是破壞與訟雙方合約的肇因,故判原告敗訴只可取回訂金。法官又對原告的遭遇寄予同情,指老人家為了「臨老有所依」而投資置業,結果先被一名未能還債的原居民所害,繼而成為地政處拖延的受害人,令投資化為烏有,並失去物業升值所得,故地政處應受到責難。


雖然地政處人員曾供稱,楊違規在三年禁止轉讓期內用其土地借錢,情況是史無前例才造成延誤。法官卻指,若案件史無前例,地政處便應用此案作先例去處理,而非拖延多年。


案件編號:HCA 97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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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4-4-16 16:26:44 |只看該作者
香港庸官當道,制度僵化,官商鉤結;市民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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