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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郭信差之閒話家常:下午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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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19:00: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容燥兒 於 2018-12-10 19:08 編輯

Dr.k:下午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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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19:04: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容燥兒 於 2018-12-10 19:07 編輯

https://youtu.be/fjN3TrtkV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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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表於 2018-12-10 19:04:4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容燥兒 於 2018-12-10 19:07 編輯

https://youtu.be/3ioywuo1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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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12-10 19:05:11 |只看該作者
《華為92間主要供應商名單曝光   大部分是歐美日公司》


按照華為在11月供應商大會後的官方公佈,華為2018年核心供應商名單:
1、英特爾(intel):總部在美國,全球第二大半導體公司,華為芯片供應商。英特爾主要為華為雲提供計算和存儲等支持,華為SD-WAN產品均採用了英特爾從凌動到至強D系列處理器。
2、恩智浦(NXP):總部在荷蘭,華為NFC晶片及音頻放大器供應商,提供高性能混合信號和標準產品解決方案。
3、灝訊(HUBER SUHNER):總部在瑞士,全球知名的射頻連接器和光學連接器元件系統供應商,在大陸設有多座電纜連接器工廠,主要為華為提供通訊傳送產品。
4、賽靈思(Xilinx):總部在美國,全球最大的FPGA晶片製造商,為華為提供FPGA晶片及視頻編碼器。
5、美滿(Marvell):總部在美國,原名邁威科技,全球頂尖的存儲、網絡和無線連接解決方案供應商,中國總部在上海,目前在南京和成都均設有研發中心。
6、富士康(Foxconn):總部在台灣,是華為手機、平板電腦代工廠。
7、生益電子(SYE):總部在中國大陸,已連續多年獲得華為核心供應商獎,主要為華為提供PCB(印刷線路板)。
8、中利集團(ZHONGLI GROUP):總部在中國大陸,主要經營特種電纜、光纜、光伏產品和電站業務,是華為線纜供應商。
9、富士通(Fujitsu):總部在日本,曾是全球第三大IT服務公司,第二大企業用硬盤驅動器製造商和第上大移動硬盤製造商。目前,業務遍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僱員約155,000名。
10、滬士電子(WUS Printed Circuit):總部在中國大陸,前身為滬士電子(昆山)有限公司﹐由台灣楠梓電子、滬士(吳氏)集團公司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投公司、昆山開發區資產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成立﹐致力於印制電路板的研發設計和生產製造,為華為提供PCB產品。
11、美光(Micron):總部在美國,全球前五大半導體製造商,其存儲產品僅次於三星和SK海力士,排名全球第三。美光有近半營收來自中國市場,主要為華為、阿裡巴巴等中國巨頭提供存儲產品。
12、廣瀨(HRS):總部在日本,是世界排名領先的精密連接器製造商,為華為供應連接器及相關組件。
13、比亞迪(BYD):總部在中國大陸,比亞迪於2014年開始切入華為供應鏈,當時主要為其提供手機結構件。
如今,比亞迪已成為華為全系列機型一體化解決方案供應商,包括組裝、提供電池、充電器等零部件。2018年,比亞迪參與的華為旗艦機型有P、Mate系列,以及榮耀、麥芒、nova等系列。
14、村田(Murata):總部在日本,全球被動元件龍頭,主要為華為提供濾波器和MLCC等產品。
15、索尼(Sony):總部在日本,全球最大的CMOS傳感器供應商,為華為提供手機攝像頭及相關模組。
16、大立光電(LARGAN):總部在中國台灣,手機鏡頭龍頭廠商,同時也是華為旗艦機型的鏡頭供貨商。
17、高通(Qualcomm):總部在美國,是全球最大的移動晶片供應商,同時也是華為調制解調器晶片主要供貨商。
18、亞德諾(Analog Devices):總部在美國,華為芯片供應商,在模擬與數字信號處理領域實力強勁。
19、康沃(Commvault):總部在美國,全球企業數據備份、恢復、歸檔和雲服務領導者,跟華為在數據保護解決方案領域有密切合作。
20、安費諾(Amphenol):總部在美國,華為連接器及線纜供應商。安費諾去年營收達70.1億美元,是全球第二大連接器制造商,產品包括電子和光纖連接器、同軸和扁平帶狀電纜、互聯系統等。
21、立訊精密(Luxshare):總部在中國大陸,是國內最大的連接器制造商,2011年通過收購切入華為供應鏈,2018年獲華為全球核心供應商金獎。
22、欣興電子(Unimicron):總部在中國台灣,是電路板(PCB)、集成電路載板(IC Carrier)產業的世界級供貨商,目前在大陸有五個生產基地,兩個在昆山(欣興同泰、鼎鑫電子)、一個在蘇州(群策科技)、一個在黃石(欣益興電子)、一個在深圳(聯能科技)。
23、莫仕(Molex):總部在美國,是華為頂級連接器與線纜供應商。莫仕主要靠做端子、膠殼起家,在19個國家擁有近60座工廠,目前業務主要集中於電子、電氣和光纖連接器的製造。2013年,莫仕被科氏工業集團(Koch Industries)以72億美元的價格收購。被收購後,公司仍保持獨立運營,且名稱不變。
24、耐克森(Nexans):總部在法國,全球知名的電纜巨頭,前身為阿爾卡特(Alcatel)公司,是華為線纜供應商。
25、京東方(BOE):總部在中國大陸,華為在今年首次使用了京東方的顯示屏,其中最新發布的旗艦機Mate 20使用京東方的屏佔比例超過15%。
26、陽天電子(i-brights):總部在中國大陸,全球化的戶外數字標牌跨國公司,華為溫控設備的最大供應商,華為通信整機主力供應商以及華為TOP級的結構件供應商。據了解,陽天電子已連續多年獲得華為核心供應商大獎。
27、中航光電(JONHON):總部在中國大陸,中國非消費電子連接器龍頭,是華為線纜與連接器物料領域供應商。
28、甲骨文(Oracle):總部在美國,世界上最大的企業級軟件供應商。
29、住友電工(Sumitomo Electric):總部在日本,全球領先的光纖光纜供應商,主要通過其中國子公司SEA向華為供應光通信器件。
30、安森美(ON Semiconductor):總部在美國,主要為華為旗艦機提供包括光學防抖、自動對焦、可調諧射頻器件、攝像機和充電器的電源管理集成電路解決方案以及保護器件等。此外,安森美半導體還給華為的太陽能和大功率應用提供解決方案。
31、中遠海運(COSCO SHIPPING):總部在中國大陸,由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與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重組而成,為華為提供貨物運輸業務。
32、順豐速遞(SF EXPRESS):總部在中國大陸,今年,順豐以55億元的價格收購了華為供應鏈公司敦豪(DHL)在華業務,包括敦豪香港、敦豪北京100%股權。藉此收購,順豐首次入圍華為全球核心供應商獎名單。
33、中國外運(Sinotrans):總部在中國大陸,於2003年2月13日在香港上市。截至2017年底,中國外運總資產達622.87億元人民幣,淨資產258.35億,目前已是中國最大的綜合物流整合商。
3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TL):總部在中國香港,是世界領先的鋰離子電池制造商,主要為華為提供電池類產品。
35、舜宇光學(Sunny Optical):總部在中國大陸,華為攝像頭模組主力供貨商。
36、天馬(TIANMA):總部在中國大陸,華為屏幕供應商。據了解,今年是天馬首次獲得華為全球核心供應商金獎。
37、SK海力士(SK Hynix):總部在韓國,華為內存供應商。
38、羅德與施瓦茨(Rohde&Schwarz):總部在德國,羅德與施瓦茨是全球無線領域領先的測試與測量設備供應商,同時也是世界上僅有的NB-IoT測試設備供應商之一,主要為華為提供從產品開發到產線無縫銜接的NB-IoT測試方案。例如,海思設計的NB-IoT終端晶片測試解決方案就是由羅德與施瓦茨提供。
39、是德科技(Keysight):總部在美國,是一家生產測試與測量儀器與軟件的公司。是德科技的前身為安捷倫(Agilent)公司,於2013年分拆成兩家獨立的上市公司,一家保留安捷倫原名,另一家則命名為“是德科技”。目前,是德科技主要幫助華為完成5G技術的測試工作。
40、美國國際集團(AIG):總部在美國,是一家從事保險和保險相關業務的控股公司,為全球近140個國家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保險、金融、投資及資產管理等服務。
41、思博倫(Ospirent):總部在美國,全球領先的通信測試儀表及測試方案提供商,為華為提供驗證測試業務。
42、紅帽(Red Hat):總部在美國,是全球開源軟件和技術主要供應商。2018年10月,IBM宣布以34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紅帽。
43、SUSE:總部在德國,SUSE誕生於1992年,2003年被Novell買下,7年後又被賣給了Attachmat。2014年,Micros Focus宣布收購Attachmat,並順帶接收了SUSE。2018年,SUSE被第四度轉手賣給了私募基金公司EQT。
44、晶技股份(TXC):總部在中國台灣,是台灣第一大、全球第四大石英元件供應商,主要為華為提供石英震蕩器及表面聲波震蕩器等產品。
45、東芝存儲(Toshiba Memory):總部在日本,提供從硬盤 (HDD)、固態混合硬盤 (SSHD) 和固態硬盤 (SSD) 到 NAND 閃存的各種存儲技術。
46、希捷(Seagate):總部在美國,主要為華為提供高速硬盤以及閃存等解決方案。
47、西部數據(Western Digital):總部在美國,為華為大數據應用提供創新的存儲技術和硬盤產品。
48、光迅科技(Accelink):總部在中國大陸,主要從事光通信領域內光電子器件的開發及制造,產品基本覆蓋了主要的有源器件和無源器件,是華為光模塊供應商。
49、迅達科技(TTM Technologies):總部在美國,全球前十大及北美最大的印刷電路板制造商,為華為提供PCB及相關產品。
50、新思科技(Synopsys):總部在美國,是全球排名第一的晶片自動化設計解決方案提供商和芯片接口IP供應商,新思不但和華為海思合作設計了全球首款商用人工智能手機晶片,還為華為提供軟件安全評估。
51、華工科技(Hgtech):總部在中國大陸,華工科技主營業務是激光技術及其應用和傳感器,全資子公司華工正源主要從事光模塊開發,是華為5G光模塊供應商。
52、長飛(YOFC):總部在中國大陸,華為光纖光纜供應商。
53、意法半導體(ST Microelectronics):總部在瑞士,是全球主要的MCU、MEMS傳感器及NB-IoT開發板供應商。
54、思佳迅(Skyworks):總部在美國,成立於1962年,華為射頻芯片供貨商。
55、微軟(Microsoft):總部在美國,全球最大的軟件公司,主要為華為提供翻譯技術。不過,微軟今年也宣布,准備采購華為自研的人工智能(AI)晶片,用於微軟在中國的數據中心。
56、深南電路(SCC):總部在中國大陸,主要為華為提供包括無線通信基站用PCB在內的各類產品。
57、新飛通(Neo-Photonic):總部在美國,在中國深圳也設有總部,另在武漢、東莞分別設有研發和制造基地。新飛通主要為華為提供光通訊產品,是全球領先的光通信器件供貨商。
58、Qorvo:總部在美國,全球知名的RF解決方案供應商。Qorvo為華為最熱門的旗艦智能手機和中端智能手機提供多個創新型RF解決方案,包括RF Fusion™、RF Flex™、高度集成的功率放大器、天線調諧器、高級濾波器、包絡跟蹤器和移動 Wi-Fi 解決方案。
此外,Qorvo也為華為無線基礎設施和蜂窩回程業務提供豐富的高性能元件。
59、古河電工(Furukawa):總部在日本,成立於1884年,產品主要以光纖、電線電纜為主,是日本知名的光纖龍頭大廠。
60、瑞聲科技(AAC Technologies):總部在中國大陸,是華為聲學器件主力供貨商。
61、聯恩電子(NTT Electronics):總部在日本,主要提供光纖接入產品和視頻編碼器芯片。
62、Sumicem:總部在日本,是住友集團旗下住友大阪水泥株式會社(SOC)的光電子事業部門,主要生產LiNbO3調制器。
63、歌爾股份(Goertek):總部在中國大陸,是華為高端智能手機聲學器件主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包括聲學精密零組件和智能硬件等。
64、華通電腦(Compeq):總部在中國台灣,華為PCB供應商,是家集硬板(PCB)、軟板(FPC)、軟硬結合板(RF-FPC)、表面貼片(SMT)生產制造於一體的大型企業。
65、三菱電機(Mitsubishi Electric):總部在日本,成立於1921年,是全球知名的電機產品供應商。
66、三星(Samsung):總部在韓國,是全球最大的半導體供應商,尤其在存儲器、屏幕及CMOS圖像傳感器等領域均領先全球,主要為華為提供OLED屏幕及內存/閃存產品。
67、南亞科技(NanyaTechnology):總部在中國台灣,是華為存儲芯片供應商。
68、賽普拉斯(Cypress):總部在美國,為華為提供傳感器(三軸加速度計)、BST電容控制器等。
69、高意(II-VI):總部在美國,全球領先的光電產品供應商,產品包括光纖通訊元器件和功能模塊、可見光和紅外激光器、光學元器件、光電晶體材料和元器件、微光學元器件等。
70、Inphi:總部在美國,成立於2000年11月,是一家為通訊與運算市場提供高速模擬半導體解決方案的公司,主要為網絡原始設備制造商(OEM)、光模塊、雲和電信服務供應商提供半導體組件和光學子系統。
71、松下(Panasonic):總部在日本,主要業務有電子材料、電子元器件、電池、汽車電子設備、工廠和工業自動化設備及方案等。
72、航嘉(Huntkey):總部在中國大陸,是華為消費電源核心供應商。
73、旺宏電子(Macronix International):總部要中國台灣,華為高端NOR Flash供應商。
74、華勤通訊(HQ):總部在中國大陸, 華為ODM供應商,主要為其設計研發和生產手機。
75、邁絡思(Mellanox):總部在美國,於1999年成立,產品包括網絡適配器、交換機、網絡處理器、軟件和晶片。2018年11月初,外媒稱賽靈思有意收購邁絡思,出價高達55億美元,目前雙方仍在洽談中。
76、台積電(TSMC):總部在中國台灣,是全球最大的半導休晶圓代工廠,華為今年推出的三款手機nova 3、nova 3i和Mate 20系列處理器均由台積電獨家代工。
77、核達中遠通(VAPEL):總部在中國大陸,是華為電源及相關組件供貨商。
78、風河(Wind River):總部在美國,是全球領先的智能互連系統軟件提供商,為華為提供VxWorks操作系統。2018年4月,全球另類資產公司TPG宣布將從英特爾手中收購風河公司。
79、亨通光電(HTGD):總部在中國大陸,世界光纖光纜三強,目前亨通占據國內光纖通信市場份額25%、全球市場份額的15%,主要為華為提供通信產品及系統解決方案。
80、日月光集團(ASE GROUP):總部在中國台灣,全球最大的半導體封測廠,主要承擔華為芯片的封測業務。
81、聯發科(MediaTek):總部在中國台灣,亞洲最大的手機芯片設計公司,為華為低端手機提供晶片產品。
82、藍思科技(Lens Technology):總部在中國大陸,為華為提供玻璃前蓋、後蓋、攝像頭、TP、裝飾件等產品。特別是華為今年最新發布的Mate 20系列,藍思科技是該機型前後蓋3D玻璃的核心供應商。
83、中芯國際(SMIC):總部在中國大陸,是內地規模最大、技術最先進的集成電路晶圓代工企業,主要為華為海思生產電源管理晶片。
84、偉創力(Flex):總部在新加坡,全球第二大EMS代工廠,主要為華為基站、接入網/企業網產品、華為旗艦手機、華為LTE移動手機等提供組裝業務。
85、羅森伯格(Rosenberger):總部在德國,是一家擁有60余年歷史的國際頂端無線射頻和光纖通信技術制造商,1997年正式進入中國,並成立了全資子公司羅森伯格亞太電子有限公司。
86、伯恩光學(BIEL):總部在中國香港,華為玻璃蓋板供應商。
87、Lumentum :總中在美國,華為光學元件供應商。
88、菲尼薩(Finisar):總部在美國,是全球光纖通訊領域行業中規模最大的光器件供應商,同時也是業內公認的垂直表面發射激光器 (VCSEL))制造和技術領域的全球領導者。
89、鏗騰電子(Cadence):總部在美國,是家專門從事電子設計自動化(EDA)的軟件公司。
90、博通(Broadcom):總部在美國,為華為提供WiFi BT模塊、定位中樞晶片、射頻天線開關等產品。
91、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s):總部在美國,全球最大的模擬半導體制造商,為華為提供DSP和模擬晶片。
92、英飛凌(infineon):總部在德國,是全球功率器件龍頭。在分立器件和模塊細分市場,英飛凌是排名第二的公司市場份額的兩倍。在分立IGBT市場,英飛凌市場份額是緊隨其後的競爭對手市場份額的三倍之多。
目前,英飛凌主要擁有微處理器、LED驅動、傳感器以及汽車用集成電路與功率管理晶片等各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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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19:05:33 |只看該作者
Dr.k:拾大大❗
你作為黨主席兼國家主席,
是否容許幹部官員用國家機器玩老千擺門手法!
進行不法勾當!
有無想過這樣做會;
丟义晒國格和同胞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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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19:05:54 |只看該作者
Dr.k:你班友好快無厘頭中槍。
驚死執輸之過也!
好似以色列同芬蘭俄國都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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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19:06: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容燥兒 於 2018-12-10 19:17 編輯

Dr.k:加國政府最高招是讓她保釋。
裝佢彈弓!如果佢一棄保谮逃。美加便可窮追猛打。
不逃的話!盡快判交美國算數!可攻可守。
期間可查她税務事。外滙出入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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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22:55:54 |只看該作者
以下是美國, 加拿大引渡法的原文節錄, 原來有幾種情況下被引渡國(加拿大)係可以拒絕引渡國(美國)的引渡要求.

ARTICLE 4

(1)      Extradition shall not be granted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i)      When the person whose surrender is sought is being proceeded against, or has been tried and discharged or pun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quested State for the offense for which his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i)     When the prosecution for the offense has become barred by lapse of time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requesting State.

(iii)    When the offense in respect of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s of a political character, or the person whose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proves that the extradition request has been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trying or punishing him for an offense of the above-mentioned char­acter. If any question arises as to whether a case comes within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ubparagraph, the authorities of the Government on which the requisition is made shall decide.

(2)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iii) of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e following:

(i)      A kidnapping, murder or other assault against the life or physical integrity of a person to whom a Contracting Party has the duty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to give special protection, or any attempt to commit such an offense with respect to any such person.

(ii)     When offense 23 of the annexed Schedule, or an attempt to commit, or a conspiracy to commit, or being a party to the commission of that offense, has been committed on board an aircraft engaged in commer­cial services carrying passengers.



ARTICLE 5

If a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is made under this Treaty for a person who at the time of such request, or at the time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sought, is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and is con­sidered by the requested State to be one of its residents, the requested State, upon a determination that extradition would disrupt the social readjus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of that person, may recommend to the requesting State that the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be withdrawn, specifying the reasons therefor.



ARTICLE 6

When the offense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s punishable by death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questing State and the laws of the requested State do not permit such punishment for that offense, extradition may be refused unless the requesting State provides such assurances as the requested State considers sufficient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r, if imposed, shall not be executed.



ARTICLE 7

When the person whose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s being proceeded against or is serving a sentence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quested State for an offense other than that for which extradition has been requested, his surren­der may be deferred until the conclusion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he full execution of any punishment he may be or may have been awarded.

https://www.oas.org/juridico/mla/en/traites/en_traites-ext-can-us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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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23:09:12 |只看該作者
其中有幾項條款可令引渡失效, 以下略舉四項例子.

第一, 若果單案已經係加拿大告緊, 又而者被告已因為呢單案喺加拿大判了刑. 美國就可以用同一單為理由引導犯人.

第二, 過了法定追討時間.

第三, 若案件涉及政治性質, 引渡與否則可由被引導國(加拿大) 決定.

第四, 若案件的被告有機會被判死刑, 引渡國要向被引渡國保證, 被告不會被判死刑, 又或者即使判了死刑之後, 也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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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1 00:02:2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din 於 2018-12-11 00:10 編輯

我們不妨又看看一個1992 年的案例. 案中被告涉嫌將高科技設備賣給前蘇聯, 當然是指在蘇聯未倒台之前. 被告在加拿大被捕, 被美國要求引導受審. 而案中控辯雙方最大爭議的法律觀點是: 在引渡生效之前,是否必須確定要求引渡的罪行,不僅要在加拿大的法例中列出, 而且同時間要在美國的法例中列出。 如果要求“雙方法例同時列出”,就會產生一個附屬問題:上訴法院是否對其中一項起訴書(第21751號文件)作出錯誤的指控? 因為其中一項對被告的指控根本就不在美國法例當中.

而被告被加拿大法指控的兩條罪行包括:

被告被控串謀向蘇聯出口高科技設備,並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海關總署作出虛假陳述以實施此類出口(文件號21331)。

他還被指控故意和故意設計和參與一項計劃,以欺騙電腦公司其設計和運行其中一台電腦專用資產的權利(文件號21751)。

由於辯方律師質疑這些指不僅需要在加拿大的法例下可構成被引渡的罪行, 而且同時間要在美國的法例下可構成被引渡的罪行, 這次引渡才能生效. 因為第二次指控, 故意和故意設計和參與一項計劃,以欺騙電腦公司其設計和運行其中一台電腦專用資產的權利(文件號21751)在美國根本不構成被引導的罪行。 結果疑犯在加拿大法院中的一審中勝訴, 美國政府向美國法院上訴, 但最後都被駁回.

在上訴的判決書中, 上訴庭表明:     該法案和條約共同確定了一項管理這一引渡程序的計劃。根據該計劃,引渡法官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很重要:根據加拿大法律,加拿大的法官可以判斷疑犯的行為是否適用加拿大的“引渡罪”。但加拿大的法官無權判斷疑犯的行為是否同時適用於美國的"引渡罪", 這是美國當局自己的事,與加拿大無關。

https://scc-csc.lexum.com/scc-csc/scc-csc/en/item/935/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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