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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_涉騙房貸樓按600萬 警司稱沒細閱公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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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9 20:32: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newhello 於 2021-9-29 20:33 編輯

涉騙房貸樓按600萬
警司稱沒細閱公僕例
2021.09.28
[明報海外版]


【明報專訊】55歲警司涉於5年前隱瞞購入大嶼山愉景灣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匯豐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他否認兩項欺詐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辭透露,被告去年與廉署會面,在警誡下承認出租單位,解釋沒有詳細閱覽公務員規例,不知道「自用」和「投資」有分別,又以為「交吉」是完成買賣,並有就租金報稅。






訛稱單位供父母住
查父已去世母住公屋




開案陳辭指出,現已退休的被告龍少泉(圖)1986年加入警務處,2019年5月晉升為警司。他的父親於1992年去世,母親住公屋。被告2016年以660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並於同年9月在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以購置物業,獲發放207.6萬元貸款。惟該計劃購買的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出租單位獲116萬




另外,被告在申請中亦沒有向庫務署呈報他與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被告於2016年至2019年3月將單位出租予一對夫婦,租金收入涉及769,50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租予一名黃姓女子,租金收入涉及約39萬元;總租金收入約116萬元。




同時,被告於2016年9月29日向匯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額為樓價的六成。被告在申請中稱,上述單位將由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亦沒有通知匯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其後匯豐向他發放390萬元按揭貸款。




稱不知自用投資有分別




此外,被告去年與廉署會面,在警誡下承認出租單位,解釋沒有詳細閱覽公務員規例,不知「自用」和「投資」有分別,又以為「交吉」是完成買賣,並有就租金報稅。他又稱,曾向匯豐職員指出單位用作出租,不知道誰更改為家屬自住。不過控方指出,被告曾與太太表示,向銀行稱自用,貸款獲批出的成數較高,更指可用單位租金償還按揭。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 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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