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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RFI]_國安法官指「光時」口號帶分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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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8 03:31:4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國安法官指「光時」口號帶分裂意思
展示者煽動分裂國家罪成惹爭議
27/07/2021
[法廣RFI_法國國際廣播電臺中文部]



27.7 唐英傑駕駛插上「光時」口號旗幟車輛,被指煽動分裂罪成(資料圖片) © (資料圖片)


香港男子駕駛掛着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不理警方警告停車,最後撞傷三名警員,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名成立。這是當局首宗引用《港區國安法》起訴的案件,裁決可成案例,而法官接納控方所言,指「光時」口號具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而不理警方警告可被視為挑戰維持治安和法治的象徵而屬於恐怖活動,將大大影響實施普通法、與國安法不一致的香港。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是首名被控觸犯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人士。他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翌日、香港回歸紀念日的2020年7月1日駕駛掛着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旗幟的電單車,由海底隧道駛向灣仔,其間不理警方叫停的警告和阻撓前進,觸犯國安法。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但這宗在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一改由陪審團審理的慣例,在律政司指示下,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以致不少人對審判結果早有預測。



這宗案件爭議最大的,是反修例運動期間流行的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三名國安法官在今(27日)天頒下的裁決指,控方學者劉智鵬指,上述口號出自本土派人士梁天琦2016年競選時,具有要從中國手中奪回香港控制權的政治含義,具港獨意義;而辯方兩名社會和政治學者雖然指出,社會對該口號有不同解讀,有人認為是恢復香港過往的核心價值,例如自由,但辯方學者「沒有排除」有人會認為口號具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亦「沒有排除」革命可解讀為推翻政權,故此法庭接納,「光時」具有分裂的意思。



在沒有提供關連的情況下,法官續稱,被告「應該完全明白」「光時」有分裂之意,而他選擇在7月1日的香港回歸紀念日和國安法生效後翌日這個日子宣揚「光時」,有其政治主張,就是利用展示相關口號去煽動他人分裂,裁定他煽動分裂罪成。



至於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國安法官指出,被告不理警方警告和阻撓,甚至發射胡椒球彈亦不能令被告停車,超越數道警方防線,最後在警方盾牌擊中而倒下,是挑戰警方這個維持治安的象徵,對守法的公眾造成威嚇,屬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符合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定義。




根據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裁決惹熱議 表達自由勢必受限



這宗國安法先例備受人權組織批評,國際特赦組織指出,根據國際法,除非任何錶達構成實時而實質的威脅,否則不得將之刑事化,但唐英傑案的裁決顯示,在香港表達某些政治意見,現在正式成為犯罪行為,甚至可能被判囚終身,實在有違國際法。



流亡英國的香港民運人士羅冠聰發表聲明,指唐英傑案是政治樣板審判,司法被用作鎮壓異己的武器,而法庭透過宣告「光復香港」口號可被視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至於「光時」是否一定有分裂之意,法律界中人雖有不同解讀,但即使是傾向開放的大律師黃宇逸亦建議要叫這口咱的人小心,他指出,是否帶有煽動分裂國家意圖,仍須視乎案件證據,令法庭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裁決,本案的裁決未必有指導性作用,只是市民要衡量風險,因為使用這口號「有機會」被解讀為宣揚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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