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絡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3200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魯煒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