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保良局嫁女 保良局是香港的一個多元化慈善服務團體,正式成立於1878年11月8日。 今天的保良局雖然仍以「保赤安良」為宗旨,但與成立初期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保良局的建立,其實與香港開埠初期的娼妓制度有關。當時,娼妓是合法的,但市面既有領牌納捐的「公妓」,也有暗中接客的「私娼」。為了擴大妓女的來源,自有不法之徒到內地或日本誘逼拐賣良家婦女到香港,強迫當妓女。 當時的華籍紳商名流有見於被拐賣的婦孺境況淒慘,就在1878年發起成立「保良會」,一方面幫助緝拿拐匪,另一方面,負責保護和收容被拐帶流落的婦女幼童。保良局總理還有另外一個特別任務,就是審訊被被拐騙而救回的婦孺。審明情況後,如屬有家可歸的婦女,就呈交華民司批准遣回原籍與家人團聚;孤苦伶仃、無家可歸的孤兒寡婦,則撥入局內收容。 局內收容的女子,成年之後,便由保良局代為擇配嫁人,以獲得良好歸宿。保良局嫁女,昔日是一大盛事。以上資料摘自 《香港二十八總督》,下面續抄幾段記載,以見其「盛」。 據記載,昔日保良局嫁女是一大盛事,有意男士先向局方登記,由局方安排日期相見,如雙方都認為合適,男方自覓殷實擔保人報知局方,經由保良局再三調查領娶人的職業、人格及擔保人的資格,認為誠實可靠者,則通知領娶人及擔保人到局,由飭差帶赴華民政務司署恩准領娶。 領娶人還須自備花轎、妝奩及三書六禮,親到保良局迎娶,由該局主席親自主持婚禮。 迎娶之日,新娘照習慣分派「利是」予局中姊妹,每封「利是」只限一仙;為新娘梳髻者,「利是」規定二毫;服務女工,「利是」亦不超過兩毫為限,局方人員則分文不取。如此廉政清明,不知記載是否完全確鑿。但不管怎樣,成立保良局,是為窮苦華人辦了一件好事。(頁115)
按此描述,就算打一點折扣,也可看出,保良局嫁出去的「女兒」,其風光程度,與富貴人家嫁女相比,大概也不會遜色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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