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Nelsonlai 於 2014-6-13 14:33 編輯
「強姦、拐賣、強迫11歲幼女賣淫100多次的惡魔罪不至死,中國司法有何公正可言?」備受關注的湖南永州農婦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主犯死刑覆核昨宣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書不核准兩被告秦星、周軍輝的死刑,案件發回湖南高級法院重審。理由是兩被告罪行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這裁定引發網民公憤。
於2006年10月,19歲的周軍輝在溜冰場認識了11歲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隨後把她帶到秦星的色情場所賣淫。秦強迫樂樂接客100餘次,其間縱容多名男子對她實施強暴。當年年底,樂樂被親屬救出,證實患上性病及精神創傷症。2008年,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秦、周兩人死刑,2012年湖南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稱「未達特別嚴重」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被告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證據確實,定罪準確。但按刑法規定,只有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可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鑑於周、秦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兩被告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是量刑不當,而秦星是否構成立功也要重新認定。
■唐慧曾為尋找女兒廣發尋人傳單
兩名當了兩年多的「死囚」聞判當場痛哭。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昨接受人民網訪問時稱,兩被告被裁定犯罪情節未達特別嚴重的主要理據是,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常到附近網吧,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得悉女兒被強姦、被迫賣淫後,唐慧傷心痛哭
甚麼叫「情節未達特別嚴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讀在網上招致普遍質疑。有網民指出,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周軍輝先是強姦幼女,然後將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惡極,理應判處極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兒接客100餘次,等同令這名11歲的幼女被強姦100餘次,這樣的犯罪情節難道還够不上「特別嚴重」?這樣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被告周軍輝
兩名罪犯的死刑未被高法核准,有「上訪母親」之稱的唐慧表示無法接受。她稱事情開始至今已有8年,本人自去年起訴永州勞教委勝訴後,已遠離上訪和打官司,專心照顧家人和經營花店生意,未料最高法將案件發回湖南高院重審,自己只能再找律師代理,做好出庭準備。
■被告秦星
上訪媽媽事件簿
01/10/2006
‧唐慧11歲女兒樂樂結識19歲的周軍輝,當晚發生性行為
03/10/2006-30/12/2006
‧樂樂離家出走,經周軍輝、秦星介紹在休閒中心賣淫,3個月接客100多次,多次挨打
01/2007
‧樂樂被救後唐慧報案
06/2008
‧湖南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秦、周兩人死刑
06/2012
‧湖南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8/2012
‧唐慧因不滿相關責任人和100多個傷害過樂樂的人沒受追究,及無人作出賠償,堅持上訪,被處勞教1年半,後改為訓誡、教育
01/2013
‧唐慧向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07/2013
‧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唐慧勝訴,獲賠2,600多元人民幣
06/2014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引起爭議
網民有話說
‧這兩人渣估計有通天背景吧!
‧受害人一輩子毀了,如果這還不嚴重,那甚麼算嚴重?
‧如果這程度是否嚴重全憑專權者信口雌黃,那還有公平正義可言!
‧也許最高法院認為兩人的死刑是受輿論左右的審判,要撥亂反正嗎?
‧11歲的小女孩有成熟的心智嗎?以有機會逃離但沒逃離作為減刑理由太荒唐!
‧不判死刑是因某些位高權重的人也做過、正在做、準備做這樣的事,所以害怕了吧。
‧逼迫幼女賣淫比強姦更嚴重,賣淫100多次。應是100次強姦罪的叠加。否則會造成1次和100次一樣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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