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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烈顯倫抨覆核一地兩檢違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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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3 17:28: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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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3 22:49:50 |只看該作者
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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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英文:Common Law),又叫做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1],同民法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嘅兩大法系。特點就係判例法,即係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樣嘅普遍、約定俗成嘅法律(Customary rules)。「Common」翻譯做「普通」,取佢「普遍通行」嘅意思。

比較
相比起以成文法典(Codification)為依據嘅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多數採用不成文法,尤其係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拉丁文:Stare decisis,英文: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喺審判時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同陪審團制度,亦比較重視司法程序,即救濟先於權利(Remedies preceeds rights)。喺呢種情況下,法律制度同法學理論嘅發展,往往係靠司法實務人員(尤其係高等法院法官)嘅推動,即係法官實質上透過做出判決,起到咗立法嘅效果。

普通法系嘅立法精神係:除非因為客觀環境,或者解決爭議嘅需要,必須以成文法制定某一項目嘅法例,否則就祗需根據當地過去關於呢項嘅習慣,來評定誰是誰非。普通法係判例嘅法,而唔係制定嘅法,係法官喺地方習慣法嘅基礎上,歸納總結而形成嘅一套適用於成個社會嘅法律體系。

英國同美國都係普通法系嘅主要代表國家,但兩國之間嘅法律亦有唔少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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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3 22:53:01 |只看該作者
對! 大清律例的婚姻在香港普通法下都有效, 唔同啲不肖子孫可以入稟法庭告自己阿爸阿媽的三書六禮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嗎? 多鬼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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