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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國際經濟法的演變 / ** 國際經濟法 [打印本頁]

作者: wu_peace    時間: 2014-11-7 06:39
標題: ** 國際經濟法的演變 / ** 國際經濟法
本帖最後由 wu_peace 於 2014-11-15 07:30 編輯


** 國際經濟法



作者  :
   蘇偉文教授  -  Nov 6 , 2014




法律和商業發展息息相關,沒有法律的保障和規範,商業行為不能有效的展開,經濟發展也會受到影響。香港是一個國際商業中心,國際間的商業交易頻繁,是以國際經濟法有著很重要的位置。


簡單點說,國際經濟法是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這個定義很寬廣也不好懂,因為國際經濟法所蓋括的,就是國際經濟關係,一種超越國界而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從文字上看,這樣的解釋並不讓人容易明白,但我們可以這樣的作出較顯淺的說法,法律所應對的是人的行為,而人的行為互動起來會產生種種的關係,所以國際經濟法所定下來的,是用來調整和規範由國際經濟活動產生的行為。


從內容方面來區分,國際經濟關係可以分為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服務貿易、國際直接投資、國際金融、和國際稅收等等。這些內容每個都是很專業的,也造成了國際經濟法的專精化,例如國際技術轉讓,當中除了注明參加者的限制之外,也因為參加者往往是政府組織,它們的法律地位和私人也有分別,更不要說技術轉讓也涉及知識產權的法例,當種種條件加起來,國際技術轉讓上的國際經濟關係便變得複雜,並不是簡單的可以說得明白。


而我們從國際經濟關係的參與者方面來分析,國際經濟關係可以由國家與國家產生;也可以由國家與私人之間產生;亦可以由私人與私人之間產生。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經濟關係,主要是經濟利益的劃分,是一種協調的關係;私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係,主要是經濟利益的交換,是一種交易的關係;至於國家與私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係,則是國家對私人經濟活動的規管,是一種管理的關係。以這些活動的區分,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也包括上述的經濟關係。


因為國際經濟法是以法來表現,所以也會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範,於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制定法也一一會應用。當這些都加起來,國際經濟法也更專業,香港作為國際商業樞紐的一個原因,就是擁有傑出的國際經濟法人材,是以法治是香港成功的一個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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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_peace    時間: 2014-11-15 07:29
本帖最後由 wu_peace 於 2014-11-15 07:30 編輯

** 國際經濟法的演變

作者  : 蘇偉文教授   –  2014年11月11日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這是香港多年來努力的成果,而要作為一個舉足輕重的國際金融中心,一個首要條件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是法例的完備之外,也需要締結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守法,而且法律也要有執行的能力才可以。現時香港經濟法律在國際化的程度很高,但這個並不是很長久之前的事,因為國際經濟法相對來說還是很新鮮的事物。


一個社會需要法律來規範,而國際經濟行為也自然的用上國際經濟法。在從前生產和交通還不是很便捷的時候,國與國的交往並不頻繁,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問題,大多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行為,較多的是以民間的自我制約來規範,國際經濟法律的使用並不派上用場。這個現象很大程度緣自國家與人的經濟關係不彰,國家鮮與個人締結跨國的經濟合作,自然也不需要國際經濟法來規範。


工業發展令生產分工越來越精細,機器的廣泛使用令生產能力提升,本國市場在自給自足之餘,也自然向外國發展市場。交通運輸的改進,促成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接著的是貨物、技術、人力、資金的交流,這些行為本來沒有受到規範,可是當交易多了,糾紛也隨之而多了,國際商業活動的增加,加速了國際經濟法的需求。在剛開始的時候,國際經濟法的體系還未成立,人們只能從過往的案例、習慣、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內,找到處理矛盾和衝突的方法,之後法律體制慢慢的在這些基礎下成立。可以這樣的說,國際經濟法是具有生命力,國際經濟法是會隨著人的國際經濟活動而演變,是從簡單的行為規範,逐漸的發展成複雜的體系,目的是規範人的國際經濟行為。


當國與國的經濟行為多了,規範國與國經濟行為的國際經濟法也開始出現了,這就出現了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並不是新鮮事物,中國古時已有國際條約,但主要仍是雙邊條約,近代的國際經濟條約的發展已跳出了雙邊關係的框架,而進入了多邊的經濟關係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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