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以前,大多數的中學以
英語教學,部分學校以中英混合教學。1995年起,政府開始檢討教學制度;1998年開始推行「母語教學」,政府強制大多數公營中學改用中文教學,只允許保留114間作
英文教學。不過此項計畫推行一波三折,輿論對母語教學的成效滿有質疑,因此作為殖民地產物的英文學校仍被視為佔優。經濟許可的家長為了讓子女獲派到英文學校,甚至會不惜在英文學校網置業。每學年開始前,家長四處奔命為子女尋找考入英文名校機會的情景,往往成為本地新聞頭條。
1997年
教育統籌局於每一所中、小學開設一個簡稱為「家教會」組織,旨在使學校與家長多些了解及溝通。2004年7月立法會通過俗稱為
校本條例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規定每一所中、小學的校董會,在2010年前加入校友、教師及家長代表及注冊為法團,當局並標榜校政民主化、辦學團體可保留最多六成的代表。故當時得到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及「家教會」代表支持,但條例當中指出政府可解散校董會及原有的辦學團體不能再絕對控制校董會,使部分辦學團體強烈不滿,認為假以民主之名來消滅傳統有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以及有市民擔心校董會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時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