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時未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用途,雖然任何組織於公眾地方籌款須獲得社署批准,但活動若不涉及公開收取捐款則毋須批准。有團體認為當局對慈善機構監管存漏洞,卻擔心明文規範「慈善」定義,將窒礙慈善團體發展。
難以法律明文界定「慈善」
婦女動力基金行政總監杜潔麗指出,若明文界定「慈善」定義,恐令壓力團體失去慈善地位:「有啲團體唔係直接去幫人,而係為社會爭取人權等活動,佢哋有機會畀人質疑唔係慈善團體。」
杜潔麗又認為,慈善團體監管漏洞在於帳目透明度低,慈善團體可採取公司或社團形式註冊,皆享有稅務優惠,但以社團名義註冊的團體毋須遞交財務報告。她指:「雖然稅局會抽查,但只會問幾句問題,唔會查帳目,其實社團註冊的慈善團體都應該遞交帳目,增加透明度。」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即使冒充慈善團體募捐,現時只可間接引用刑罰較輕的法例,或舉證難度較高的訛騙罪檢控,未能收阻嚇作用,或容易讓涉案人士脫罪。他解釋:「用啲輕微罪行檢控,涉案人隨時只罰幾百蚊,而構成訛騙罪需更多舉證,令假籌款的人更易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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